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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赣建设协〔2020〕15号)

前言

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文件
赣建设协[2020]15号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020年7月14日至7月29日,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先后邀请省内部分专家(见附件1)召开了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研讨会。
与会专家按分组、集中方式充分研究、讨论,形成《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见附件2),仅供设计人员参考。
附件:
1、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研讨会专家名单
2、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

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2020年7月31日
图1图2
图3
图4
图5

第一部分:建筑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的设置

1. 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重型消防车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16m。
2. 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化路面,并有明确标识。
3. 南昌地区高度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计承载力不应小于50t,其它地市可参照执行(供大型消防车通行和停靠作业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其等效均布活荷载取值是将其车轮的移动集中荷载按结构效应等效原则换算为等效均布荷载)。
4.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9m时,沿住宅长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视作满足一个长边的要求,见附图4.1。

附图4.1

二、公寓类建筑的消防设计
5.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厅应分别设置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三、商业用房
6. 住宅下部局部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应控制其凸出的长度,该长度一般按不大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长度的1/5。或虽然在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但面积不超过450㎡, 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见附图6.1、附图6.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附图6.1
附图6.1
附图6.2
附图6.2

7. 在住宅首层或一、二层设置的物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等住宅区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置在一层的社区养老配套用房(不含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8. 独立建造且由若干分隔单元组合的小型商业建筑,层数不超过二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当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在首层应直接对外。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 分隔单元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设计,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2) 单元之间的隔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相邻单元之间外墙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实体墙,开口之间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实体墙垛。
(3) 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相关条款执行。
9. 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自用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
商业建筑中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且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有独立疏散要求的功能区除外。
四、安全疏散
10. 设在高层建筑内,仅供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楼层独立使用的疏散楼梯间,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设置封闭楼梯间。
(1) 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楼层功能空间与高层建筑上部功能空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 高层建筑主体的竖向交通及风井道,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与裙楼功能空间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6.2.5条的规定。
(3) 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楼层功能空间外墙与高层建筑上部功能空间外墙相接处的窗洞口(窗间墙)距离不小于2.0m,上、下窗(窗槛墙)洞口垂直高度按1.2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不可以降低实体墙高度),裙楼屋面洞口与高层主体窗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6.0m,见附图10.1。

附图10.1
附图10.1

11. 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的规定值仍不允许增加。疏散距离的计算,当遇到分隔墙体或建筑结构时,应按绕行的分段折线距离之和计算,可不考虑车位布置的遮挡。
12. “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门不经过其他用途的房间或空间直接开向室外或疏散门靠近室外出口,只经过一条距离较短的疏散走道直接到达室外。布置在地下室锅炉房、消防水泵房,其疏散距离不大于15m。
五、住宅
13. 由两端前室与开敞外廊组成的住宅疏散设计,其前室窗口与同侧周边的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1.0m,与转角的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2.0m,开敞外廊与周边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2.0m,前室与开敞外廊连接处不设门,见图13.1。

附图13.1
附图13.1

14. 住宅建筑采用剪刀楼梯间时,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15. 住宅开敞外廊具有前室功能时,应与周边门窗洞口距离不小于2.0m,如果周边门窗洞口为防火门窗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时,距离不限。
六、地下汽车库
16. 地下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宜分散布置,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2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
地下车库的楼梯间可以共用,但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
共用的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其前室与相邻车库防火分区连通处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见附图16.1。
车库内不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第二安全出口。

附图16.1
附图16.1

17. 分散充电设施的预留标准应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充电车位布置或预留设计时,带充电桩的地下车库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执行。
七、构造
18.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屋顶开敞平台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平开门。对于有正压送风要求的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普通平开门时均应能确保火灾时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需要维持的正压值。
19. 住宅的地下室仅利用采光井进行采光通风。
(1) 采光井与地下部分的室内空间用墙体及局部开敞的门窗或洞口结构进行分隔且无可燃物,下层与上层门窗开口的间距不小于1.20m,地面洞口与主体建筑门窗洞口的距离不限。见附图19.1
(2) 采光井与地下部分的室内空间没有进行分隔,且地下部分的连通空间不作储藏间使用,如果上、下层为同一住户时,竖向洞口与上层门窗开口的间距不小于1.2m,地面洞口与主体建筑门窗洞口的距离不限,见附图19.2。
(3) 上、下层洞口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可设置防火挑檐,其挑出宽度不应小于1.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挑檐可以折算洞口的防火距离(挑檐宽度从梁或柱的外边计算)。

 附图19.1
附图19.1
附图19.2
附图19.2

20. 消防疏散门的宽度为净宽,门的净宽计算如下:
(1) 对于单扇门,应按门扇呈90°角打开时从门侧柱或门框边缘到门表面之间的宽度确定,见附图20.1。
(2) 对于双扇门,应按两扇门分别呈90°角打开时相对两扇门表面之间的宽度确定,见附图20.2。

附图20.1
附图20.1
附图20.2
附图20.2

八、消防电梯
21. 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每层停靠确有困难的,对于公共建筑,建筑24m以下部位与24m以上部位采取完全防火分隔措施时,24m以下各层可不停靠(地下室除外)。对于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楼层可不停靠。
22. 普通电梯可以设在消防电梯前室内,电梯层门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9条第5款规定要求。
23. 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消防电梯相对应的部分,见附图23.1。

附图23.1

第二部分:给排水

一、消防设施
1. 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3.9条文说明及图示执行。
2. 消防系统设有稳压设备时,屋顶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信号和稳压设备的压力信号同时参与启动消防主泵。
3.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启泵信号设定值:
(1) 低压压力开关按屋顶消防水箱最高有效水位下降0.2~0.3m计算;
(2) 流量开关: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2.33L/s为自动启动消防泵的流量值;
2) 高位消防水箱直接供水的消火栓给水系统以1.0~2.0L/s为自动启动消防泵的流量值;
3) 高位消防水箱配稳压泵供水的消火栓给水系统以2.0~3.5L/s为自动启动消防泵的流量值。
二、消火栓系统
4. 符合同一平面应保证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要求的住宅建筑,为保证安全,设计中尽量不采用双栓室内消火栓箱;当消火栓立管及消火栓箱布置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双立管双栓布置。
5. 室内消火系统的设计流量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3.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条的标准取值确定,不按消火栓口要求的动压计算结果值。
6. 建筑室内汽车库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7. 汽车库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无需每个消火栓加设检修阀。
8.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室内消火栓可以穿过防火门跨区借用。
9. 消火栓箱不应在防火墙上暗装,如确需暗装,则应对开洞部位做满足相应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处理。
10. 汽车库内消火栓应设在通道、走道、疏散楼梯等明显易取、方便操作的地点;在汽车通道设置的消火栓箱门应开向通道,如果安装确有困难,可采用非标箱体或栓箱分离。
11. 大型滑冰场室内消火栓应设在常温穿堂或走道、楼梯间等明显易取用的地点附近,如消火栓设在常温区域不能满足消火栓水龙带保护的要求时,可考虑配置二条水龙带,供接长水龙带使用,消火栓箱门需加标识,并应满足规范所要求的消火栓栓口所需的动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的要求;若冰场面积过大,采用接长水带仍无法满足要求时,则应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
三、自动灭火系统
12. 建筑附建柴油发电机房的油箱间,采用气体或干粉自动灭火系统。
13. 多层丙类厂房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3.1条、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4. 住宅小区设置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宅一层设置的社区养老配套用房,按本“指南”建筑专业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进行消防设施设计。
15. 净空高度不超过18m的展览空间,建筑屋面采用玻璃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灭火装置。
16. 地下车库采光井汽车泊位处自动灭火系统,可考虑沿采光竖井侧壁四周设置带集热板的侧墙式喷头,当超出喷头有效覆盖范围时,则应采用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灭火装置。
17. 自动扶梯服务的建筑室内其它部位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自动扶梯的首层底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它楼层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
(1) 有防火卷帘分隔的自动扶梯独立区域,不单独设置湿式报警阀、水信号阀、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或末端试水阀;
(2) 各层自动扶梯均从当层往下引喷淋支管。
(3) 设置自动扶梯处的最高楼层顶部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8. 人防工程口部的滤毒室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接合器应在湿式报警阀前的输水管上接入。
20. 消防泵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如下条件判定:
(1) 无可燃物的消防水泵房,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其它功能的水泵房,如无可燃物且满足消防水泵房的类似分隔条件,也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附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但是,为了满足扩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3.1注1),可以考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需要同时配套相关保护措施:
(3) 设置在消防水泵房的电气类设备(包括电气连接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即使误喷也不应影响消防水泵的正常运行;其它泵房应有防水渍和漏电的措施。
(4) 消防水泵电机等的防护等级,应确保消防水泵的正常运行(即使喷淋启动的情况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3.1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以及末端试水阀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点(如:集水坑、排水沟、DN100的地漏、DN75排水管的拖布池),可作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试水排水点。
四、其它
23. 住宅商业服务网点的划定范围、原则,详见本“指南”建筑专业的相关条件规定。
24. 通过连廊连接的建筑,根据建筑专业确定是否为单栋或多栋建筑进行消防给排水系统设计。
25. 减压孔板不宜串联设置,确要串联设置减压孔板时,其减压孔板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0倍的设置管段直径。
26. 地下车库消防排水泵及其电源按如下规定:
(1) 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时连续排水,保证地下室积水高度不大于100mm;
(2) 应提供积水高度对应的水容积荷载给结构专业进行结构强度验算;
(3) 除消防泵房内及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应采用消防电源,其它用于消防排水的排水泵可不考虑消防电源。

第三部分:暖通

一、防烟设计部分
1.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中,如部分不大于50 m的区域与高层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完全隔开,其仅服务于50米以下功能空间的符合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附图1
附图1

2. 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不允许设置在建筑物内部。
3. 对于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1.6条限定条件的地下封闭楼梯间,若仅满足最高部位设置了不小于1.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小于2.0㎡),其楼梯间不能按自然通风设计,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对于地下二层(含地下一层)的封闭楼梯间、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米的防烟楼梯间,如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总面积不小于2.0㎡,且其中在最高部位有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对于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防烟楼梯间,当满足1)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总面积不小于2.0㎡、2)其中在最高部位有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3)每层均设有可开启外窗(开向下沉式广场、内庭院)三项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否则,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对于顶部的五层楼梯间,如顶层已设置了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则其余4层内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即可满足“标准”要求,其下部的楼梯间则每五层内应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5. 不超过三层的楼梯间,如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未设置风井,只设置一个送风口对楼梯间送风,不算直灌式通风,风量不需要加大。
6.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公共建筑和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如首层的扩大前室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如不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应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风量按以下规则计算:当该建筑上部楼层各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只需首层扩大前室加压送风时,送风量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4.5~3.4.8条规定计算,且取N1=1;当首层及上部楼层前室均需加压送风时,N1=3;如各层前室门数量(或面积)不同,其加压送风量可按连续三层门开启最大面积保持要求的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7. 确定机械加压送风量,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4.2条的表格时,按条文附注规定当采用单扇门时查得的风量可以乘以0.75 的系数,但如有多个单扇门,查得的风量不应再乘以0.75 的系数。
8. 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有多个入口,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采用顶送时,加压送风口宜分别设于各入口顶部,形成空气幕阻止烟气侵入,当受条件限制无法实现时,允许只在顶部设一个送风口。
9. 建筑物地下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是否共用应按下列原则判定:地下楼梯间和地上楼梯间如通过楼梯筒体内防火门联通,算共用;地下楼梯间和地上楼梯间如在首层采用防火墙分隔,无联通门,且分别通向室外,则不算共用,如附图9.1、 9.2所示。

附图9.1 地上地下室楼梯间共用
附图9.1 地上地下室楼梯间共用
附图9.2 地上地下楼梯间不共用
附图9.2 地上地下楼梯间不共用

10. 住宅建筑中前室正压送风量计算时,子母门可按单扇门考虑,但缝隙漏风应按实际漏风量计算。
11. 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当加压送风系统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 180°且小于 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3.3.5 条的相关规定,如附图11.1所示;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m,如附图 11.2所示。

附图 11.1
附图 11.1
附图 11.2
附图 11.2

12.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1.3条,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不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13. 地下室加压送风吸入段、排烟系统压出段的竖向管道宜采用金属风道,当有困难难以实施时,允许采用土建风道,但应在总说明中要求风道砌筑严密,内表面抹灰平整。
14. 对于面积大于100㎡的扩大前室,仍应按前室来处理。
15. 对于采用加压送风方式层数<3层的地下楼梯间前室,N1可按实际楼层数取值;当楼层数≥3时,N1取3。
二、排烟设计部分
16.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平时通风空调机房内,但合用机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7条中对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且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C时连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排烟风机和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不得设置在同一机房内。
17. 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同一建筑空间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排烟方式时,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以下,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应在本防烟分区设置补风措施。
18. 排烟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19.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5.1条 规定,设置排烟系统的房间如面积小于500㎡可不设置补风系统。 但对于建筑面积小于 500㎡ 、室内比较封闭(无窗)且人员密集的影厅、报告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当设置有机械排烟系统时,宜设置排烟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
20. 需设置排烟系统的公共建筑的走道或回廊如划分了多个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均应满足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6.3.3、4.6.3.4条对机械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的规定要求。
21. 宽度大于2.5m小于3m的走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度为50m。如走道局部加宽区域累计长度不超过走道长度的四分之一,且加宽区域宽度不大于6米,走道的防烟分区允许最大长度为45米。
22. 对于净高小于或等于 3m 的走道和房间,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4.12 条第 7 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2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5条条文解释“···不应小于107000m³/h(或25㎡的有效开窗面积)”中的“25㎡的有效开窗面积”与按条文正文要求进行计算得出的结果不相符,应按计算结果设计自然排烟窗(口)。
24. 走道的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测量时,应按走廊最远两点之间最大沿程长度计算。
25. 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表4.2.4时,对于斜屋顶或有凸出屋顶天窗的场所,当排烟口底部位置高于屋面板底最低点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风口底到室内地面的距离计算,如排烟口顶部位置低于屋面板底最低点,建筑空间净高应按屋面板底最低点到室内地面的高度计算。
26. 确定防烟分区面积和计算排烟量时应按建筑装修吊顶后室内净高来考虑。
27. 确定机械排烟系统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表附录B时,若房间净高或烟层厚度处于中间值,排烟口最大排烟量不可以按插值法查表,需按公式计算确定。
28. 暖通专业施工图排烟平面应标注下列内容:防烟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是否吊顶及吊顶形式)、最小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挡烟垂壁高度等。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还应注明排烟窗设置高度、开启方式、储烟仓内实际有效排烟面积和计算所需排烟面积;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还应注明排烟口底标高、排烟量;有补风系统的应标明补风口标高、补风量(或补风口面积);高大空间场所,应注明是否有喷淋。
三、其他
29.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1.4条规定,部分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需在外墙或屋顶设置一定面积的固定窗。如在该场所建筑设有外窗(或易破碎的玻璃幕墙),其面积、位置均符合“标准”第4.1.4条规定要求且可从室外破拆时,可不再另设固定窗,但须在室外做好标记。
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4 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此条文中“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这一限定条件是对“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和“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两种情况而言的。
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2 .2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应设置排烟设施。此处丁类生产车间的建筑面积是指形成独立防火分区的单个车间的面积。

第四部分:电气

一、消防电源及配电
1. 当变电所设置在共用大底盘建筑群内时,应从变电所的低压侧开始设专用回路向消防设备供电;当变电所设置在室外或其它建筑物时,应从该建筑物配电室开始配出消防专用回路。
2.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3. 屋面的消防给水稳压泵等消防设备双电源切换箱及控制箱宜安装在设备附近的室内场所。
4. 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可由相关防火分区内设置总双电源切换箱供电,当涉及2个以上(不含2个)防火分区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如图1、图2所示:

图1:防火分区分隔防火卷帘供电示意图
图1:防火分区分隔防火卷帘供电示意图
图2:中庭防火卷帘供电竖向示意图
图2:中庭防火卷帘供电竖向示意图

5. 消防配电线路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线路,采用明敷设、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
6. 配电设备不应安装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宜安装在敞开楼梯间。
二、消防应急照明
7. 建筑物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由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控制时,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8. 住宅建筑底部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灯。
三、火灾自动报警
9. 疏散通道上的常闭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具有联动功能时,应采用阻燃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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